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利巴韦林残留量的液相色谱一质谱/质谱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鸡肉、肝脏、肾、蛋、猪肉、鳗鱼、虾等动物源食品中利巴韦林残留量的测定和确证。 试样中残留的利巴韦林代谢物经酸性磷酸酯酶水解成利巴韦林原药,与样品中残留的利巴韦林原药一起,经三氯乙酸-乙晴混合溶液提取,经苯硼酸固相萃取小柱净化,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进行测定,同位素内标法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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