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1000ml,试样定容体积为1.0ml时,12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μg/L~2μg/L,测定下限为0.8μg/L~8μg/L。详见附录A。 样品经酸碱分配净化后,在酸性条件下(pH值为1~2),采用液液萃取法或者固相萃取法提取硝基酚类化合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定容后用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碎片离子质荷比及丰度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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