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250 L(标准状态),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 cm 石英比色皿时,本方法油烟和油雾的检出限均为 0.1 mg/m 3 ,测定下限均为 0.4 mg/m 3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油烟和油雾经滤筒吸附后,用四氯乙烯超声萃取,萃取液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和油雾含量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 -1 (CH 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 -1 (CH 3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和 3030 cm -1 (芳香环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 A 2930 、A 2960 和 A 3030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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