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焚烧残余物的热灼减率的测定。当取样量为20g(干燥恒重)时,本标准测定热灼减率的方法检出限为0.2%。 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样品经干燥至恒重后,于600℃±25℃灼烧3h至恒重。根据干燥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样品灼烧前后的质量计算热灼减率,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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