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和茚并[1,2,3,-cd]芘等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当固体废物(灰渣)取样量为10g,定容体积为1.0ml时,16种多环芳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05~0.3mg/kg,测定下限为0.20~1.2mg/kg。当固体废物(生化污泥)取样量为2g,定容体积为1.0ml时,16种多环芳烃的方法检出限0.3~1mg/kg,测定下限为1.2~4mg/kg。当固体废物浸出液取样体积为100ml,定容体积为1.0ml时,16种多环芳烃方法检出限为0.01~0.03mg/L,测定下限为0.04~0.12mg/L。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详见附录A。 固体废物和浸出液中的多环芳烃经提取、净化、浓缩、定容后,用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根据质谱图、保留时间、碎片离子质荷比及其丰度定性,内标法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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