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和茚并[1,2,3-c,d]芘等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固体废物(灰渣)取样量为10.0g,定容体积为1.0ml时,用紫外检测器测定16种多环芳烃的方法检出限为3μg/kg~5μg/kg,测定下限为12μg/kg~20μg/kg;用荧光检测器测定15种多环芳烃(不包含苊烯)的方法检出限为0.3μg/kg~0.5μg/kg,测定下限为1.2μg/kg~2.0μg/kg。 固体废物(污泥)取样量为2.00g,定容体积为1.0ml时,用紫外检测器测定16种多环芳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02mg/kg,测定下限为0.08mg/kg;用荧光检测器测定15种多环芳烃(不包含苊烯)的方法检出限为0.002mg/kg~0.004mg/kg,测定下限为0.008mg/kg~0.016mg/kg。 固体废物浸出液取样量为100ml,定容体积为1.0ml时,用紫外检测器测定16种多环芳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1μg/L~2μg/L,测定下限为0.4μg/L~8μg/L;用荧光检测器测定15种多环芳烃(不包含苊烯)的方法检出限为0.01μg/L~0.1μg/L,测定下限为0.04μg/L~0.4μg/L。 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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